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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录】党性褪色初心改 背弃组织成罪人 
——厦门市原卫计委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刘光忠贪腐案剖析

发布时间: [2019-07-19]    【字体:
(来源:厦门市纪委监委网站)

      2019年5月28日,厦门市原卫计委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刘光忠,在看守所孤独地度过了漫长的两年四个月,终于等来了终审判决。

  判决材料显示:刘光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省高院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刘光忠利用担任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镇长、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叶某、沈某等十余人送予的300余万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同时,他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刘光忠是有着三十多年党龄的领导干部,本应该有着更加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更加深厚的党性修养,可他却信念沦丧、恋财无度,不仅屡屡将“黑手”伸向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群众关注度极高的领域,还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甚至在组织审查期间大肆串供、翻供,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培养多年的老党员,刘光忠的党性何以褪色至此?从受组织信任到背弃组织成为罪人,刘光忠的堕落值得深思。

  滥用权力  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理想信念是“主心骨”,纪律规矩是“顶梁柱”。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无视纪律规矩,必然背离党的宗旨,导致思想百病丛生,做人做事走偏走邪。

  刘光忠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18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刘光忠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他在入党申请书中铿锵表态:“我的一切都是党给的,我对党有着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党就是我的父母,我永远跟着党走,为党的事业奋斗。”在这种信念的引领下,刘光忠一步步从普通战士成长为正团级军官。

  2003年,43岁的刘光忠转业到集美区侨英街道工作,三年后被组织安排到灌口镇任职,先后担任镇党委副书记、镇人大主席、镇长、镇党委书记等。2016年8月,刘光忠被提拔为厦门市原卫计委党组成员,迈入副局级领导干部之列。

  无论是组织的鉴定还是群众的口碑都表明,转业到地方工作前期,刘光忠能够继续发扬在部队养成的优良作风,坚定地跟着党走,听从组织的安排,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也得到多方认可。但随着环境的变化、职务的提升,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他的理想信念慢慢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价值观随之倾斜,用他自己的话说:“有权好办事,有权才有人天天围着你转。”

  对权力的迷恋,让过去谨言慎行的刘光忠逐渐自我膨胀。2009年,刘光忠上任灌口镇镇长后,找他帮忙办事的人一下子多了起来。此时的刘光忠本应提高警觉,更加谨慎用权、防微杜渐,但他听多了别有用心的奉承话,耳根子越变越软,判断是非对错的能力越变越弱,不知不觉间开始习惯享受众人簇拥带来的“满足感”。这种变异的“满足感”让刘光忠在飘飘然中忘记了入党时的誓言和初心,党性急剧褪色,党纪法规被抛到了九霄云外。

  刘光忠首次受贿发生在2010年12月。

  2010年集美区开展生猪退养污染整治工作,养殖户沈某的养殖场在拆迁范围内。沈某养殖场规模较大,按规定完成退养,可领取数额不菲的生猪退养补偿款。这笔款属于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时任镇长刘光忠审核、签字才能发放。

  沈某在笔录中说:“当时快年底了,我还有2000多万元贷款要还,为了早点拿到补偿款,我就想去找刘光忠帮忙,早点把款发下来。”后来,沈某找到熟识刘光忠的王某帮忙疏通关系。

  在案证据显示,王某按照沈某的嘱咐,用两个礼品袋分别装了烟酒和80万元现金,送到刘光忠家中,并请托刘光忠尽快发放补偿款。刘光忠当时表示,要去现场看一看养殖场的规模和拆除情况。王某离开后,刘光忠查看了王某放在沙发旁的两个礼品袋,发现除了烟酒外,另一个袋子装着被报纸遮掩的80万元现金。刘光忠此后将钱交给了他的妻子。

  几天后的一个早上,刘光忠独自前往沈某养殖场。“他在楼上看了看说:‘这养殖场确实大,难怪要赔那么多钱。’之后他说镇里还有事,要先走了。”根据王某交代,刘光忠走后很快就电话通知他字已经签好了,并让工作人员把补偿款发放给沈某。

  刘光忠签字后,沈某收到了3000万元的补偿款,但仍有数百万元尾款迟迟没有到位。在案证据显示,为了尽快拿到尾款,2011年1月的一天,沈某亲自来到灌口镇政府找刘光忠,在递上八条中华香烟后,再次提出尽快发放尾款的请求。几天后,沈某顺利地收到了所有尾款。

  站在沈某的办公楼上简单看了一眼养殖场,刘光忠就大笔一挥,让沈某最终拿到了所有补偿款。签字批钱的效率确实高,但背后却隐藏着肮脏交易后的权力滥用。

  “对于这笔国家损失,刘光忠难辞其咎。”公诉机关办案人员肯定地说。公诉机关指控,沈某养殖场的规模、补偿金额都非常大。刘光忠作为时任镇长,对这么大笔的资金本应该特别认真细致、谨小慎微。可他在收受沈某80万元贿赂后,没有尽到审批职责:他不仅没有按照厦门市灌口镇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灌口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整提交沈某养殖场的补偿安置费用表、补偿协议书等待审材料认真审阅;也没有按照灌口镇关于使用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上报镇党委(扩大)会议决定等规定,对约占全镇三分之一的沈某养殖场退养补偿事项召集集体讨论或提交研究;更无视灌口镇政府与沈某养殖场签订的生猪退养补助补偿协议中“预留沼气池、生化池补偿价60%(约330万元)在灌口镇政府,待开挖核实后多还少补”的约定,将沈某养殖场退养红线内的补助补偿奖励款全额审批发放,致使沈某通过行贿多人的方式,虚报冒领补偿款300余万元得逞,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的指控得到了两级法院的支持。判决认定:刘光忠作为镇长、厦门市集美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生猪退养补偿款需经其审批发放。他收受沈某贿赂后,对财政专项资金未尽到审批职责,未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材料,便签批全额发放补偿款,致使沈某得以虚报冒领300余万元补偿款。

  刘光忠信念沦丧、目无法纪、滥权谋私的教训警示我们,党员领导干部应时刻牢记: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紧密相连,用权必须对人民负责、对党纪国法负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方能在各种诱惑和考验面前保持清醒,不至于让人生的航船颠覆。

  贪得无厌  收钱慢慢成了习惯

  老子说:“罪莫厚于甚欲,咎莫憯于欲得,祸莫大于不知足。”意思是说,罪恶没有大过放纵欲望的了,过失没有大过贪得无厌的了,祸患没有大过不知满足的了。

  刘光忠就是个贪婪、不知足的人。“小时候因为穷常被人冷嘲热讽,因此总想出人头地。看到别人住别墅、开好车,也想效仿,想让战友、同学觉得他混出了个人样。”想出人头地无可非议,但欲望不加以控制,往往一发不可收拾,给自己招来灾祸和不幸。

  判决材料显示,刘光忠常常自作聪明,用“借”的方式敛财。他“借钱”的对象包括曾得到他多次帮助的某建材公司股东叶某和自己的下属刘某等人。

  叶某与刘光忠相识十几年。2011年刘光忠提任灌口镇党委书记后,二人交往变得密切起来。从2011年中秋开始,几乎每年的中秋、春节,叶某都会送给刘光忠5000元购物卡作为“过节费”,刘光忠也利用职权帮了叶某不少忙。2012年下半年,叶某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违建别墅,城管部门发现后,责令其停止建设。为了能让别墅建起来,叶某找到刘光忠,希望刘光忠帮忙疏通。在案证据显示,刘光忠后来向城管部门打了招呼,帮助叶某将违建别墅建成。

  除了多次在违建方面帮助叶某打招呼,刘光忠还在混凝土工程承揽等多方面关照叶某。对刘光忠的“恩情”,叶某一直记在心里,并曾告诉过刘光忠,需要钱可以找他拿。叶某说完这话没多久,刘光忠就找他开口了。2013年3月的一天,刘光忠给叶某打电话,称因给家人买房但手头资金不足,想找叶某“借”100万元。叶某早就想“报答”刘光忠,二话没说就答应了。

  刘光忠给了叶某一个他亲戚的账号。收到钱后,刘光忠特地给叶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既没有写还款期限,也没有写利息。据叶某交代,此后的几年里他和刘光忠经常在一起吃饭、打牌,但无论是刘光忠还是叶某都从未提起那100万元的事。叶某为何只字不提呢?且听他解释:刘光忠是灌口镇的书记,我想和他搞好关系,以便有事需要的时候他能帮忙。这100万元本来就是要送给他的,他也心知肚明。刘光忠曾在笔录中这样说:“在我陆续帮助叶某的过程中,我心里也认定了这笔钱是他送我的。”尽管刘光忠后来翻供,将这笔钱说成是“借”的,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刘光忠在收到叶某100万元后,虽然出具了借条,但二人既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商议还款事宜,直至案发刘光忠仍没有归还款项;从刘光忠和叶某的供证可以证实,二人已就该款转化为行贿款达成了共识,是“以借为名”的受贿。

  刘光忠不仅将黑手伸向违法建设、征地拆迁等敏感领域,甚至还在村居换届选举中对中央关于严肃村居换届选举的纪律置若罔闻,带头帮忙拉票贿选,严重扭曲了基层选人用人导向,破坏了基层政治生态。

  在刘光忠的字典里,没有白帮的忙。2012年5月的一天,刘光忠与刘某泡茶时说,他想买辆宝马车,向刘某“借”10万元。据刘某交代:“我说领导这些年对我都很关心,这些钱尽管拿去用,说借我就不好意思了。刘光忠没有再说什么。”几天后,刘某直接拿了10万元现金送到刘光忠的办公室。刘某为什么甘愿“借钱”给刘光忠呢?原来,他在参加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竞选时,得到了刘光忠的大力支持。刘某坦言,虽然他后来没有当选村委会主任,但当上了村支部书记,对刘光忠一直感恩戴德。刘光忠找他“借”钱,他正好有感谢的机会:“这10万元实际上是我送给刘光忠的,虽然说是向我借10万元买车,但我心里清楚,这只是他的一种说辞。”

  经查,刘光忠的12笔受贿事实中,有7笔和村居换届选举或干部提拔任用有关。目前,集美区纪委监委已对行贿刘光忠的多名原村干部立案审查调查,他们分别受到从警告到开除党籍不等的处分,部分人员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句话在我心里总有一定的分量。在金钱的诱惑下,收钱慢慢成了习惯,脚和身子一步步迈向犯罪的深渊。”刘光忠的自白向我们揭示了一个道理:对党员干部而言,当官发财两条道。既然选择了当官,就应摒弃虚荣、远离攀比,就要守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对抗审查  原形毕露后悔莫及

  一些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之后,想的不是尽早向组织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而是心存侥幸,天真地以为行受贿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要行贿人不说,就万事大吉。沉迷于自己的小算盘、小伎俩,不相信组织的力量、不相信政策的公正,甚至串供、翻供,结果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016年底,行贿人沈某被立案调查。此时的刘光忠成了惊弓之鸟。“他得知沈某被调查后更紧张了,赶紧去南普陀、仙岳山土地庙等地朝拜,祈求平安。”办案人员说,刘光忠宁信鬼神不信组织,听到一点风吹草动后,满脑子想的都是怎么对抗组织审查。

  某工贸公司股东王某便是被刘光忠寻求配合串供的行贿人之一。2013年至2016年,刘光忠在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王某送予的60万元贿赂款,并在征地拆迁补偿、被拆迁设施设备及配套工程补偿、某工贸公司场地平整费用支付等事项上为王某谋利。2016年底的一天,刘光忠来到王某的办公室,神色慌张地交代王某:“如果有单位找你调查,你不能说你送钱给我的事情。”

  不仅试图让王某闭口不言,刘光忠还想着让他的下属刘某也保守秘密。据刘某交代,他曾因其他案件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来刘光忠特地找他询问被调查的事由,并百般叮嘱:“出去后不要乱讲,我们之间10万元的事情千万不要讲出去。”

  除了串供,退款是刘光忠想到的另外一个逃避处罚的办法。2016年,刘光忠利用职务便利,在地上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发放等事项上为某烟火制造公司提供帮助,并分两次收受公司经理郑某的15万元。2016年9月的一天,刘光忠找到郑某,在交给郑某一盒月饼、一篮水果后,神秘兮兮地恳求郑某:“如果把送钱的事情说出去,我一家人都惨了,千万不要说出去。”郑某回到家之后发现,水果下面放着15万元现金。

  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刘光忠费尽心思串供无疑是徒劳。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之下,行贿人均选择了配合组织调查,刘光忠设计好的“双簧戏”成了“独角戏”。

  从案前串供、退钱,到案后刘光忠开始自说自话,罔顾在案证据,对金额较大的违法事实不认账,对金额较小的违法事实则撇清责任。多位办案人员证实,刘光忠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时陆续认罪,到审查起诉初期翻供,审查起诉期间经教育后认罪,并亲自撰写了认罪材料,可到了庭审阶段,又当庭翻供。只不过,他费尽心思编织的各种翻供理由,法院均未采信,而是明确认定:刘光忠之前的有罪供述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其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事后翻供缺乏合理的事由,故应采信之前的有罪供述。

  刘光忠在接受审查期间做了个梦。在梦里,他哭哭啼啼地告诉妻子,他的工作可能要丢了。醒来时一身冷汗,久久未能入眠。其实,刘光忠担心的岂止是丢了工作那么简单?

  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刘光忠是个很顾家的人。可是,他却忘记了自己的一切都是党和人民给予的,忘记了自己入党时的铮铮誓言。党性褪色,让他严重偏离了人生的正常轨道,从受组织信任的“能人”,变成了背弃组织的罪人。如今,他曾拥有的那些美好都将化作泡影,独留铁窗冷月不眠人!

  短评

  党员必须对党忠诚

  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质,是党员干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然而,从近年来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仍然有一些类似刘光忠的党员干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变着花样对抗组织审查。

  有道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刘光忠费尽心思折腾,到头来还是人财两空。事实证明,在党纪国法面前试图对抗组织,无异于以卵击石,“负隅顽抗”最终只能自食苦果。

  对于这样的结局,许多局外人看得清清楚楚,而刘光忠等局内人却始终心存幻想。我们不禁要问,他们试图和组织对抗的心理逻辑是什么呢?

  一些涉案人员天真地以为,只要百般抵赖、推卸责任,组织就无法取得有效证据。殊不知,组织并非仅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认定某一个犯罪行为,除了涉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外,还有很多其他定案证据。他们还以为,供述反反复复,司法机关就难以认定其行为性质。殊不知,司法机关会结合全案的其他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综合评价涉案人员的某次供述是否可采信。罔顾在案证据和事实的自说自话没有任何意义,只会失去“坦白从宽”的机会。

  一些涉案人员宁愿把自己交给“铁哥们”也不相信组织。他们将希望寄托在与行贿人订立的“攻守同盟”,想当然地以为自己和行贿人是“铁哥们”,这些“铁哥们”不会把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泄露。殊不知,在组织的强大震慑之下,再刀枪不入的“攻守同盟”也不堪一击。古人早就说过,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去则倾;以权相交,权失则弃。

  大量事实和经验告诉我们,越是抗衡组织,越会受到组织的严惩;越想逃避法律的制裁,越会失去救赎的机会。犯错的党员干部与其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实施各种串供、转移赃物,不如抓住改过机会,主动悔过悔错、认罪认罚,争取组织宽大处理。

  2018年11月,厦门市纪委监委会同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专题联席会议,出台《关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监察委员会在被调查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签署《涉嫌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对被调查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加以表述。检察院、法院确认被调查人已在监委审查调查阶段认罪认罚后,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原则,对涉案人员“阶梯式”从宽处理。2018年,我市在查办海沧区颜小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海沧派出所原所长曾某宗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系列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中,被调查人均在审查调查阶段自愿认罪。其中,颜小敏在起诉、审判阶段供述稳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迷途知返,为时未晚。对党忠诚、跟着党走是“失足”干部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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