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复核申请
申请信访复查/复核指南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信访人对各区政府、市直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请求信访复查、复核。
一、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
2.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3.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4.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5.其他有权复查、复核机关没有受理申请的;
6.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收到书面处理答复、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
二、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1.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应对原处理机关的信访答复、复查意见,有针对性地说明不服的观点和理由以及相关诉求(可另附书面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申请,必须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的证明。
3.申请复查应提供信访事项原处理答复意见书复印件;申请复核应提供信访事项原处理答复、复查意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三、下列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
1.建议意见类事项,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认真研究论证,并予以回复;
2.检举控告类事项,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3.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4.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6.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7.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8.不属于本市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9.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10.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
四、申请方式:
1.窗口申请
申请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厦门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服务中心。
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为下午3:00-6:00)。
2.邮寄申请
下载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邮寄至厦门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处,收件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
3.网上申请
下载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至市信访局电子邮箱xmsxfj@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