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依法有序】
(一)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五)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不予(不再)受理范围】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不予受理;
(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来访接待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时制(6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接待地点】
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市信访局群众来访接待大厅
乘车路线:乘坐12、15、25、31、36、58、85、86、88、311、842等线路公交车至市政府站
请来访群众自觉遵守以上规定,依法逐级反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