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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须知--书信(传真)

发布时间:2022-05-13    【字体: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及信访人: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二)依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不受理下列情况的事项: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60日)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2)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再次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

  (3)已有复核意见,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三)办理时限:

  对群众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期30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内容客观真实,简明扼要,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陷害他人,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须详细注明信访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来信请注明“厦门市信访局收”)

  邮编:361018  传真:289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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